春节期间,王先生在延吉市某品牌珠宝店购买了一条项链,次日想要退货却遭到商家的拒绝。于是,他将此事投诉到延吉市消费者协会。
据了解,当天,王先生在该珠宝店花费近万元选购了一条项链欲送给自己的妻子。没想到,当他回家后把项链送给妻子时,妻子表示项链她不喜欢,让王先生退掉。次日,王先生与妻子一同来到该珠宝店退货时,却遭到了销售人员的拒绝。双方在一番争论之后仍无结果。气愤的王先生便将此事投诉到了延吉市消费者协会。
王先生表示,他把项链拿回家后,一次也没有佩戴,就连标签都完好无损,商家理应无理由退货。珠宝店负责人则表示,这条项链是王先生精挑细选后购买的,且无任何质量问题。在出售商品时,销售人员已明确表示金银首饰一旦售出概不退换,且该店开出的消费凭证上对此也有明确表述。对于退货一事,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。
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许真表示,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“后悔权”,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,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退货。但是这只适用于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。而关于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制度并没有任何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,实体店的售后服务仍执行“国家三包规定”,即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,如存在质量问题,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、换货或修理,有额外约定的除外,如果没有的话,消费者不能轻易要求退货。也就是说,王先生购买的项链不存在质量问题,双方又没有任何关于退换货的约定,商家有权拒绝退货。
考虑到王先生购买项链的金额不小,为减少其损失,许真为当事双方作进一步调解。最终,珠宝店负责人表示,可以按照王先生妻子的意愿,将项链返厂,免费为其重新加工成喜欢的样式。最终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纷纠得以化解。
(延边晨报记者 穆俊英)